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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切实解决遗体长期滞留殡仪机构、火化程序受阻、保管成本高等突出问题,市民政局在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及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共同制定《来宾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现就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原则和可行性
《处理办法》共18条,制定过程遵循五项原则:一是遵循上位法;二是依据部门规章;三是立足实际,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问题;四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五是提升服务和保障水平,强化责任。
《处理办法》明确了制定的依据,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公安、民政、卫生健康、财政、外事、民族宗教、台办、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等部门和机构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处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相关工作流程,从而达到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的目标,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制定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
(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
(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九)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
(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区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36号)
三、主要内容
《处理办法》共有十八条,主要内容为:
1.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
2.无人认领遗体的定义:(一)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无法通知其亲属、组织(单位)或亲属、组织(单位)拒不办理火化手续,无法火化的。
3.第三至第九条明确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工作中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以及各部门间工作衔接所需的必要交接手续。
4.第十三条明确无人认领遗体处理产生的基本殡葬费用纳入市本级和各有关县(市、区)财政预算,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支出有法可依。
四、其他说明
本《处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如《处理办法》与上级政策制度规定条款有冲突时优先适用上级规定。
政策解读单位:来宾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政策咨询电话:0772-429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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