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12日 |
| 标 题:来宾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来宾市2025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来民发〔2025〕2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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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合山市民政工作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社会福利院: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5〕5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养老机构工作的实际,制定《来宾市2025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来宾市民政局
202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宾市2025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5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全面推进我市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是国家民政部和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开展的一项重要民政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各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努力推动养老机构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入住对象营造一个宽松、舒适的生活环境和晚年生活。
二、评定依据
(一)《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
(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
(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5〕551号)。
三、评定对象
等级评定对象为全市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同时符合申报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原已获得并仍在有效期内的广西星级养老机构的等级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评定;今年有效期满的养老机构若需新的等级,均需重新申报等级评定;已参评并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若需晋级,可逐级申报等级评定。
四、等级评定时间安排
等级评定时间要对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函〔2025〕551号)要求(文件已经印发到县级民政部门)。
(一)参评准备阶段:8月1日-8月20日
(二)申报审核阶段:8月21日-9月19日
(三)实地评审阶段:9月20日-10月30日
(四)公示认定阶段:11月底前
五、等级评定程序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依次为养老机构申报、材料审核、申报资格公示、评定专家现场评定、评定结果公示、授予等级证书和牌匾。评定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评定的办法进行。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有评级或晋级意愿的养老机构向所在辖区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时向所在辖区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等级评定申请,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及相关文件资料,由县级民政部门组建的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盖章、公示后,按要求逐级上报;其中二、三级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应于2025年9月5日前报所属设区市级评定委员会;四级、五级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经设区市级评定委员会审核盖章后,于2025年9月12日前报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现场评定。各级评定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评定程序,抽取评定专家,组建评定专家组对符合申报资格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评定。其中,四、五级养老机构的现场评定工作拟于10月开展,具体现场评定时间另行通知。
(三)评定结果公示。现场评定专家组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申报机构等级评定初步意见。评定委员会对初步评定意见进行审核,提出评定等级建议,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各级民政部门应通过相应民政信息平台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等级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级民政部门通过民政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发布公告,并向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六、组织领导
来宾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简称“评定委员会”,下同),全面组织评定工作。
主 任:陈义夫 市民政局副局长
副主任:蓝 斌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科长
成 员:李苏华 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儿童福利科科长
韦仁俊 市社会福利院副院长(主持全面工作)
韦玉菊 兴宾区社会福利院院长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负责组织等级评定的受理、评审和审批工作,负责组建评定专家组。
七、其他
等级牌匾和证书由各级民政部门制作和发放,样式和模板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设计。
未尽事宜,请与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联系。联系人:蓝斌,联系电话:4271271、15977245959,电子邮箱:lbllgz@163.com。
附件:《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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