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
申请条件
持有来宾市户籍,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家庭或个人。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3.本人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4.信用社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四、办事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入户调查,同时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公示→审批(2000元以内由乡镇(街道)审批,2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县民政局审批,1.5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审批)。
收费标准
无
六、办结时限
1.支出型救助时限:救助资金2000元以内18个工作日;救助资金2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30个工作日;1.5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60个工作日。
2.急难型救助时限:救助资金2000元以内2个工作日;救助资金2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2个工作日;1.5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14个工作日。
七、救助标准
1.一般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乘以临时救助人数乘以困难持续时间。 困难持续时间:特困人员、孤儿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6个月不低于3个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5个月不低于2个月掌握。其他家庭(个人)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4个月掌握。
2.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急难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出型救助对象面临刚性支出的,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自负费用超过10万元可按照自负费用的10%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监督举报电话:0772-4293605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